沈陽電信LSD 400電話申請辦理提交資料要求和樣本
沈陽電信024提交資料要求:
- 執照復印件蓋公章
- 代碼證復印件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不用提交)
-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蓋公章,可加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委托書
- 服務合同(五頁或八頁)
甲方客戶,乙方沈陽電信,必須有400號
- 公司名下的固話賬單
- 信息安全責任承諾書
- 開戶許可證復印件蓋章
新開號碼電子檔證件需提交復印件蓋公章,且需郵寄2份全套紙質資料
授權證明
我單位現委托(經辦人姓名) 作為我單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權其代表我單位進行400號碼辦理,在整個辦理過程中,該代理人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本單位,與本單位的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單位將承擔該代理人行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單位名稱(加蓋紅色
中國電信400電話業務信息安全承諾書
我單位申請使用的400業務號碼為必填,該號碼用于與受理單上的號碼用途保持一致,用途在營業執照限定的營業范圍之內。
為切實加強中國電信400電話業務的安全使用和規范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其它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400客戶需保證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管理規章,嚴格執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凡發現冒用或偽造身份證照、違法使用、違規外呼、呼叫頻次異常、超約定用途使用、轉租轉售、被公安機關通報以及用戶就上述問題投訴較多等情況的,核實確認后,一律終止業務接入。
二、400客戶須對其發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布的內容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規定,不得發布和傳播有害信息,不得散發傳播違法、不健康反動等信息,不得發布任何含有下列內容之一(即“九不準”及“六不許”內容)的信息。
“九不準”,即:
-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 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 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 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 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們合法權益的;
- 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六不許”,即:
- 決不允許在群眾中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
- 決不允許公開發表與中央的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 決不允許對中央的決策部署陽奉陰違;
- 決不允許編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 決不允許以任何形式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
- 決不允許參與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
三、不得對400業務進行轉租轉售,與我公司簽訂入網協議的企業必須是使用400業務的最終客戶。如發現轉租轉售行為,中國電信有權單方終止合同。
四、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使用400業務。400客戶須符合實名制要求,確保提供的有效證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真實落地的目的碼必須為申請單位實名辦理的電話號碼。
五、400客戶有提供該號碼使用用途、開放范圍的義務,不按協議約定超范圍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400客戶承擔。
六、400客戶接受中國電信及國家相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有責任和義務積極配合中國電信查找、清除非法網絡行為,直至處理完畢。
七、400客戶聯系方式或安全責任人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電信公司進行變更,否則導致的一切后果由400客戶承擔。
八、如有其它影響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突發事件,中國電信有權采取緊急措施,以保證網絡安全。
九、其它:【可不用填寫】
單位全稱: |
與提交的執照上的公司名保持一致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姓名: |
必填 |
單位地址: |
客戶公司執照注冊地址 |
聯系人姓名: |
必填 |
聯系人電話:必填 |
[單位公章]:加蓋紅色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
與受理單上手簽一致(需手簽) |
[日期]:必填 |
十、此承諾書經我單位簽署蓋章后生效,并由中國電信負責保管。
特此承諾。
400短號碼接入服務合同
合同簽訂地: 沈陽
*甲方:填寫備案公司名
*地址:必填
乙方:中國電信[ 集團公司遼寧省沈陽市電信分 ]公司
地址: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南京南街82號
鑒于:
1.根據國家電信主管部門為乙方核發的(全國)400系列號碼,甲方需要利用400號碼實現[ 統一號碼呼叫中心語音 ]服務,完成[ 400統一號碼呼叫中心 ]功能,并可實現由主叫用戶承擔本地網通話費用,由甲方(被叫方)承擔長途電話通信費用并向乙方支付。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向甲方提供利用400[具體的400號碼 ]號碼(“400號碼”)實現[400統一號碼呼叫中心 ]服務。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互相信賴,有償使用,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一碼通商務熱線業務”(“400業務”):建立在中國電信的公眾電話網(PSTN)和先進的國家智能網(IN)基礎上,具有全國統一號碼接入、呼叫匯聚、目的地選擇、主被叫話費分攤等功能的業務。
1.2“一次性開通費”:400業務在中國電信的所有本地網開通過程中需要的相關一次性費用,如:手續費,修改局數據費、測試費等。
1.3“功能使用費”:甲方選擇使用的特殊功能使用費。
1.4“通話費用”:主叫用戶呼叫時產生的,應由甲方向乙方繳納的本地業務使用費、長途通話費。
1.5“一站式服務”:在一點完成相關的電信業務服務,如:業務咨詢,受理,開通,收費以及故障受理等。
第二條 服務內容
2.1甲方需要利用乙方400號碼提供[ 400統一號碼呼叫中心 ]服務(“呼叫服務”)。具體服務范圍和內容以蓋有甲方公章或授權部門章(部門章名為:[ ],部門章印鑒樣本見附件)的電路需求單為準(附件一) 。
2.2乙方開通呼叫服務后,甲方如果需要調整接入方式,在不改變使用400號碼接入方案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向乙方書面提交新的蓋有甲方公章或授權部門章的業務需求單。
2.3 業務需求單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約束。
第三條 雙方權利和義務
3.1甲方權利和義務
3.1.1作為乙方的集團客戶,享受乙方為集團客戶提供的一站式服務。
3.1.2在接入和使用400號碼實現呼叫服務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技術性問題,均可向中國電信統一服務電話10000撥9進行故障申告。或就近向乙方或乙方下屬機構 申告;主叫用戶可以向乙方下屬機構公布的客戶服務熱線申告。
3.1.3應按照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使用400號碼,不得將400號碼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以 任何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3.1.4甲方應保證有關通信設備全部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并取得進網許可證。
3.1.5甲方應按時足額繳納本合同約定的費用。
3.1.6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利用400號碼實現呼叫服務開通的使用范圍、接入呼叫中心的被叫電話號碼、接入呼叫中心的地點、接入呼叫中心的業務、技術要求和技術方案、要求開通時間、服務期、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3.1.7應派專人負責做好入網的各項準備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網前期的組織、協調工作。
(2)無償提供機房,并做好接入設備及機房內安裝場地的準備。
(3)保證相關機構、人員、物業等入網各方配合乙方的進網調測工作。
(4)調配和預留所在建筑物內配線室至機房的通信線路。
3.1.8應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呼叫服務遲延提供的責任,該情況將視為呼叫服務已按時開通。
3.2乙方權利和義務
3.2.1視甲方為乙方的全國集團客戶,提供端到端的綜合性服務,并為甲方提供400呼叫服務業務的咨詢、組網建議、業務受理、開通、收費及故障申告等一站式服務。
3.2.2在資源具備、且甲方交付一次性開通費用后,乙方應按照雙方共同協商的計劃進度提供呼叫服務,并及時 將進度情況通知甲方。
3.2.3應設專人負責協調處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400呼叫服務業務過程中出現的網絡技術故障等工作。
3.2.4如果甲方需要進行必要的網絡設備調整工作,乙方應予以配合。
3.2.5在400業務開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屬機構 應向甲方進行開通交付。
第四條 400業務的開通
4.1 400業務開通是指乙方根據雙方共同協商的業務開通計劃進度實現數據的開放和測試。
4.2 400業務開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屬機構 向甲方提供業務竣工單 。
4.2.1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業務竣工單 后五個 工作日內驗收核實,400業務確已根據本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電信業務規定開通的,甲方應簽字或蓋章確認。實際開通日,以乙方當地下屬機構與400業務開通地點的甲方代表 簽字或蓋章確認的日期為準。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業務竣工單 后五個 工作日內未簽字或蓋章確認、也未書面提出異議的,視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電信業務規定開通400業務,業務竣工單 載明的開通日期為400業務實際開通日。
4.3乙方自實際開通日起開始計收月通話費用、功能使用費 。
4.4如400業務開通后任何連續3個月內未產生任何呼叫量,或者雖然產生呼叫量、但前述期限屆滿后其余月份的單月呼叫量未達到[ 100 ]分鐘的,乙方均有權隨時終止本合同,且不承擔任何責任。400號碼歸屬乙方所有。
4.5乙方承諾本號碼開通后【 3 】月后,月通話費用不低于【5 】元/月。
第五條 費用及支付
5.1甲方使用呼叫服務用于自身[ 呼叫中心 ]范圍內用戶的服務,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布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及雙方達成的協議(詳見附件二) 向乙方繳納一次性開通費用、功能使用費和月通話費用 (統稱“服務費用”)。
5.2甲方應當采用[ 銀行轉賬 ](銀行轉賬/銀行托收/現金支付/電話托收)的方式進行付費。
5.2.1每[ 月 ]的[ 10 ]日前 ,由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屬機構 向甲方提供當[ 月 ]賬期的 賬單。
5.2.2每[ 月 ]的[ 15 ]日之前 ,由甲方向乙方或向乙方下屬機構 支付當[ 月 ]賬期的 費用。
5.2.3乙方銀行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行:[]
銀行地址:[]
戶名:中國電信[ 集團公司遼寧省沈陽市電信分 ]公司
賬號:[]
第六條 通信和服務質量
6.1雙方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本合同,維護雙方權益。
6.2若本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頒布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則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執行。
6.3由于甲方自備設備故障或甲方操作不當造成的通信故障,甲方自行承擔責任,并賠償乙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6.4因乙方施工、網絡割接等原因影響400業務的正常使用時,乙方應當提前 通知甲方,并且盡快 消除故障、恢復通信線路。
6.5如乙方因國防需要、政府指令、網絡維護、網絡調整、網絡安全等因素在網絡上對服務進行更改或變動,乙方應當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應予配合。
6.6雙方同意,為保證通信質量良好,雙方應當就各自負責的設備和線路運行維護狀況定期進行交流。
第七條 保密
7.1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而得知的與對方業務有關的資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乙方向其關聯公司提供或披露與甲方業務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如甲方逾期付費,除向乙方補交欠費之外,每逾期一日應按照所欠金額的千分之三(3‰) 支付違約金。逾期付費累計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甲方仍應承擔上述違約責任。400號碼歸屬乙方所有。
8.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3.1.3條約定使用400號碼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追究甲方違約責任。甲方并應賠償由此對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400號碼歸屬乙方所有。
8.3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將無償收回400號碼,并在三個自然月后重新分配。由此對甲方造成影響和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8.4無論本合同其他條款是否有相反約定,乙方對因本合同項下行為而導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損失、商業信譽損失以及數據丟失或損壞等其他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9.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種爭議解決方式:
(1)將該爭議提交[ 沈陽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在[ 沈陽 ]進行。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2)向[ 沈陽]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9.3仲裁或訴訟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十條 不可抗力及免責
10.1如由于戰爭、騷亂、恐怖主義、自然災害、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變動、網絡安全、網絡無法覆蓋、停電、通信線路被人為破壞,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有關義務時,受影響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于該等情形發生后十五日 內將情況書面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如由此導致合同不能或者沒有必要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
10.2如政府管理部門提出要求的,乙方將暫停或終止提供相應服務,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 服務期限
11.1本合同確定的服務期限為[ 套餐年限 ]年,自400號碼實際開通之日起計算。
11.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務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續服務,否則服務期限將自動續展,續展的服務期限與本合同服務期限相同,續展次數不受限制。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本合同內容對于續展期仍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雙方各執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它條款應不受影響。
12.4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合同。
12.5本合同各條標題僅為提示之用,應以條文內容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12.6未得到對方的書面許可,一方均不得以廣告或在公共場合使用或摹仿對方的商業名稱、商標、圖案、服務標志、符號、代碼、型號或縮寫,任何一方均不得聲稱對對方的商業名稱、商標、圖案、服務標志、符號、代碼、型號或縮寫擁有所有權。
12.7本合同的任何內容不應被視為或解釋為雙方之間具有合資、合伙、代理關系。
12.8本合同替代此前雙方所有關于本合同事項的口頭或書面的紀要、備忘錄、協議、合同。
12.9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都必須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書面信函形式或雙方確認的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進行。采用信函形式的應使用掛號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譽的特快專遞送達。如使用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通知日期即為通訊發出日期,如使用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通知日期即為郵件寄出日期并以郵戳為準。
*甲方: 備案公司名
*地 址: 必填
乙方:中國電信[ 集團公司遼寧省沈陽市電信分 ]公司
地 址: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南京南街82號
12.10雙方同意,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合同正文有任何沖突,以合同正文為準。
本合同附件為:
附件一 業務需求單
附件二 資費標準及甲乙雙方達成的費用協議
補充附頁
經友好協商,對本合同條款補充、修改如下,本補充附頁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與合同正文沖突時,以本補充附頁為準:
無
甲方:填寫備案公司名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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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國電信[ 集團公司遼寧省沈陽市電信分 ]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客戶簽字(與提交的身份證保持一致)
必填年必填月必填日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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